各县(市、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有关规定,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开展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已入选该项目的县(区)级传承人;

  4.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3.现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超过3人的项目;

  4.群体性传承较强或认定传承人易引起争议的项目。

  二、申报范围

  (一)新入选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二)前四批无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市级或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三、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三)各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

  (四)项目保护单位属市直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非遗科。

  四、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本县(市、区)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见附件1)。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三)各县(市、区)将推荐表(一式7份)、推荐名单及审核意见(一式2份)纸质版和音像资料(光盘一式2份)于5月15日前报送至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非遗科,同时提交电子版。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非遗科 李山龙

  电 话:2200711   15277326830

  邮 箱:glsfyk@163.com

  地 址:桂林市滨江路13号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邮  编:541001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 县(区)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3. 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片制作要求

  

 

                                                                                                 桂林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