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财信〔2020508

 

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有关天使投资人: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

(一)时限要求。请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于2020年5月30日前登录“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http://rim.ndrc.gov.cn)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年检材料的填报,并将年检材料纸质版报送我委(财信处)。

(二)年检内容。

重点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被立案调查或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

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

2.公司合并或分立;

3.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4.变更注册资本;

5.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8.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年检程序。

1.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诉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诉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2019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6)《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7)《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8)《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9)《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相关表格可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2.补充提交材料。

1)2019年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2019年所有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和实投资金证明;

2)公司日常经营所在地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凭证、租房发票。如日常经营所在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提供日常经营所在地与原注册地址2份房屋租赁合同;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务、社保信息;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中国信用信息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纸质件包括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原则上均要求中文书写,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胶订,一式一份。报送纸质件时,应通过光盘一并提交上述文档的电子版(PDF格式为主),有多个附件的可适度合并。

3.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创投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年检不予通过。

4.我委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

二、积极开展天使投资人备案工作

根据国发53号文,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为促进早期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推动扶持天使投资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地实施,开展天使投资人备案,并拟在后续年度开展备案天使投资人年检工作。

()备案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以个人自由资金出资,不得向其他个人或机构募资,不得通过贷款、举债等加杠杆行为进行投资;

3.具有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经历和技能;

4.不属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5.具有中国投资协议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地方创业投资协会等相关协会的推荐意见。

(二)备案要求。天使投资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备案,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天使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天使投资人投资项目情况表》《天使投资人股本退出情况表》等相关业务资料。我委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天使投资人备案检查,并为备案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出具证明。

三、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工作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备案并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可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拟新申报税收优惠有关信息。

(一)登记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年检。

(二)登记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当自行比对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分别填报《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抵扣情况表》《天使投资人所得税抵扣情况表》。

(三)登记管理。我委将及时推送符合国税发87号文、财税55号文相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备案年检情况和税收登记信息给税务部门参考。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及时将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反馈我委。

(四)其他管理。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关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请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在填报年检资料和税收信息时,同时提供《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如发现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四、设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创投企业的年检绿色通道

按照《通知》要求,针对投资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项目的创投企业年检申请,企业只需提供相应投资证明及2019年度财务报告、业务报告,我委将设立年检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便捷,加急加快办理年检并出具证明。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为确保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检资料的提交和上报。

(二)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上报资料要齐全、完整,不得缺漏;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不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信处黄艳雕,0771-2328171,邮箱:fgcjc@gxi.gov.cn。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0日

 

文件下载: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附件2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单

关联文件: